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粤价【1997】6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1995]188号)收悉。经报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先在广州市试行。少数带强制性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如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的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按附表标准的50%计收,每项最低收费标准不变。请你局及时了解此项收费的执行情况,并于今年年底将试行情况报我局。
二、不同意设立房屋安全普查费,以免引致强制性普查、强制性收费。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
使用性质 | 结构 | 建筑面积 | |||
砖木 | 混合 | 框架 | |||
住宅 | 标准化 (元/平方米) | 2.00 | 2.50 | 3.0 | 500以上 |
1.50 | 2.00 | 2.50 | 500以上-2000 | ||
1.00 | 1.50 | 2.00 | 2000以上 | ||
最低收费(元/项) | 150 | 200 | 250 | ||
非住宅 | 标准化 (元/平方米) | 3.00 | 3.50 | 4.00 | 500以上 |
2.50 | 3.00 | 3.50 | 500以上-2000以上 | ||
1.50 | 2.00 | 2.50 | 2000以上 | ||
最低收费(元/项) | 200 | 250 | 300 |
备注:1.计费采用分段落累计办法。
2.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元面积累计计算。
3.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50%计算,每项最低收费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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