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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计价费[1998]1060号、粤价函[1997]179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2-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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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报我省制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粤人职[1998]27号)、《关于申报组织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人职[1998]28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计价费[1998]1060号)规定执行,即每本8元(其中人事部提取每本5.50元用于制证),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级人事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1995]325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二、职称外语等级证书费属于全国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请上报国家人事部,再由人事部报国家计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因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范畴,其收费标准应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179号)规定执行。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8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496号(计价费[1998]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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