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粤价函[2006]62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及收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辩费。
1.高级评审费,每人由350元调整为58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市人事部门送审费)。
2.中级评审费,每人由250元调整为45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县人事部门送审费)。
3.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由120元调整为280元(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费,不含资格证书费)。
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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