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249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省质监局:
《关于提请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10〕199号)悉。鉴于《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试行转正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084号)规定的试行期已满,且我局正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程序上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特种设备检验检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省政府未批准正式收费标准前,有关收费仍按我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671号)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如国家和省政府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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