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1000号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阳江市物价局: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请示》(阳发改呈〔2011〕76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556号)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三条应按以下规定执行:设备每运行一个检验周期的定期检验,可加收20%(不得累加计算),即第一、二、三……周期的定期检验收费均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120%收费。
抄 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监察厅、审计厅、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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