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粤交费[2007]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公路局,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
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2007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票价不再上浮的通知》(粤价[2007]21号),我省下调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从现行的每人公里征收 0.03 元降为 0.02 元。
二、营运客车仍按座位包缴基数,其中计算包缴基数的每车次实载率由原来的 70 % ,调整为按 55 %计征。
三、调整后的广东省公路客运附加费营运客车包缴基数,车籍所在地属山区县的车辆为每月每座 55 元,车籍所在地属非山区县的车辆为每月每座 60 元。按天计缴的标准为每天每座 2 元。
四、除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按粤价[2006]56 号文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征收规定,仍按照广东省经济委员会、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 《 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粤交费 〔 1998 〕 199 号)的规定执行。
五、已办理 2007 年全年统缴的车辆,其多缴费额可凭有关缴费凭证前往各公路征稽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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