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7〕2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审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国资委、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对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201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350号),废止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22个部门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文件。对照国家通知要求,我们对转发国家和我省制发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文件,并重新明确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由省级考试单位缴入中央级国库,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按财政部规定上缴中央或省级财政国库,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中央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由中央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务费和考试费。
三、中央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和考试费标准按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的规定执行;中央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标准按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的规定执行,考试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1(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表)规定执行。
实践操作科目考试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和财政部门按成本补偿原则另行制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考试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考试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各考试组织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项目、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情况等,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委(原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制发的相关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文件同步废止(附件2)。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表
2.废止的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0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