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6〕419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的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本公告公布的收费项目,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以及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委将依据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及时更新,通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门户网站(http://www.gddrc.gov.cn/)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收费主管部门依据本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及时公布本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保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全部进入清单,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企业对清单以外的收费项目有权拒绝缴纳。
本目录清单清理规范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公布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粤发改价格〔2014〕84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1 国家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2 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2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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