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31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8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住房转让(交易)手续费由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住房转让(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国家和省对企业已出台减免收费政策的仍按减免政策落实。
二、对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并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费,自2015年10月15日起,由现行的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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