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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5-08-19 1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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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549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省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等有关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

  (二)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因子,仍执行现行征收标准,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每污染当量1.2元征收,化学需氧量、氨氮按每污染当量1.4元征收。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以及其他废气、污水中其他污染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征收。

  (四)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均须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污染因子按照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在每一废气排放口,对所有污染因子按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因子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调整现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范围及计征方法,进一步促使企业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对全省范围内应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其排放的所有收费的污染因子均实行差别排污费征收政策。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同时存在第(二)款规定两种情况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四)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淘汰类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五)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

  (六)有关超标、超总量、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产生的污染因子排放量,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应分别计算。

  三、完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一是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扩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三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四是加大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的力度,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四、 加强执法检查

  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惩处,做到应收尽收;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信息平台,对被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除本通知相关新的规定外,其他有关排污费征收、减免、资金使用管理等政策仍按现行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自201611日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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