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省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等有关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
(二)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因子,仍执行现行征收标准,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每污染当量1.2元征收,化学需氧量、氨氮按每污染当量1.4元征收。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以及其他废气、污水中其他污染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征收。
(四)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均须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污染因子按照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在每一废气排放口,对所有污染因子按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因子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调整现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范围及计征方法,进一步促使企业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对全省范围内应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其排放的所有收费的污染因子均实行差别排污费征收政策。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同时存在第(二)款规定两种情况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四)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淘汰类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五)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
(六)有关超标、超总量、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产生的污染因子排放量,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应分别计算。
三、完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一是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扩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三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四是加大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的力度,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四、 加强执法检查
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惩处,做到应收尽收;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信息平台,对被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除本通知相关新的规定外,其他有关排污费征收、减免、资金使用管理等政策仍按现行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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