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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发改价格〔2006〕2221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12-11-27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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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10〕814号
省教育厅:
《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教继函〔2010〕18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240元/人。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不得收费。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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