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25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农业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按发改价格〔2011〕202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中家畜屠宰检疫收费标准,即宰后猪产品检疫的基准收费标准仍继续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规定的每头3.5元收取。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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