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1094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12〕84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6000元,鉴定费向申请方预收。经鉴定,属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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