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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 (粤价〔2013〕302号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12-11-11 2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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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粤价函〔2012〕609号

省农业厅:
    《关于继续核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农函〔2012〕316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加我省执业兽医水生动物考试收费,增加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分为兽医全科和水生动物两类,两类考试科目均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和综合应用科目四科。考试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费用)。考生可按实际报考科目数缴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请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提供一年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支情况,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部分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3302     20131226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关于对本通知规定降低有关考试考务费标准的,要相应降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的要求,现决定相应降低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卫生、农业和知识产权部门的部分考试费标准(详见附件)。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序号
考试项目
收费部门
原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备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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