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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12-11-11 2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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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粤价〔2011〕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4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为一级计量师考《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专业案例分析》;二级计量师考《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我省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标准执行,即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费用),有效期三年。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246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申报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4 号)和国家质检』 馨局《关于申请核定注册计量师项目考核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财函〔2009〕755号)收悉。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 ) 77 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共3 科)每人每科22 元,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共2 科)每人每科18 元。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的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时,向考生收取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标准由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 年10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3 年。有效期满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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