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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计价格[2002]599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7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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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99号,财综[2011]9号

对出口的野生动物,只收取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费,不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根据财综[2011]9号文规定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取消

(1)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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