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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浮油回收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7 11: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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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浮油回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字[1992]215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达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粤价费字[1992]21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驻广东各海监局、省交通厅: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驻广东地区海监局、省交通厅等有关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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