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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公路运输管理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7 10: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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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公路运输管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营运(营业)收入

不超过0.8%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价费字[1993]17号、计物价[1993]174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省物价局粤价[2003]65号、粤价函[2003]177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89

对出租汽车不收取。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免收。对乡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它农用汽车收费标准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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