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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门----手工制品证书费 (价费字[1992]401号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6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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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手工制品证书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01号,省物价局粤价费(1)[1993]112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401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合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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