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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计价格[2002]605号文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6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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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省物价局、财政厅、无委粤价[1998]128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4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605号、 计价格[2002]2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无委粤价[1998]128号文和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4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605号文的规定执行。农民集资办电视差转台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对用于防汛、防台风的专用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免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按发改价格[2003230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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