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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6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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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卫生许可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

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在3年内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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