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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部门----药品行政保护费 ([1993]价费字143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5 1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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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药品行政保护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4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266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自行制定调整,抄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药品行政保护收费的复函

[1993]价费字143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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