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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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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1]164号(计价格[2001]904号), 粤价〔2004〕251号(发改价格〔2004〕59号) |
对被限期整改的企业组织专家复查,不再收取受理申请费,审核费减半收取。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在6个月以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的,按新认证企业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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