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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部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 ( 粤价〔2004〕251号发改价格〔2004〕59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5 1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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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省政府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1]164(计价格[2001]904) 粤价〔2004251号(发改价格〔200459号)

对被限期整改的企业组织专家复查,不再收取受理申请费,审核费减半收取。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在6个月以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的,按新认证企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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