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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收费 (价费字[1992]532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5 1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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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计量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财政部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价费字[1992]532号,省物价局粤价[2002]228号,粤价〔200443

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粤价200443文规定执行。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检验执行同样标准。(中央直属单位按计价格[2002]151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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