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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5 1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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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0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618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

 [1992]价费字618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征收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管理费的函》(司发函[1992]2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参照其他国家的普遍作法,同意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务、办事处收取以下费用:
    1、申请于续费人民币两千元;
    2、年检费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收费作为规费,纳入国有财政预算,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申请审批、档案保管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各级司法部门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年终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具体编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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