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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价费字[1992]196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5 1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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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212

对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出口销售时减半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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