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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绿化费 (价费字[1992]196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5 1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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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绿化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粤价函[2007]578号

珠江三角洲(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全市,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肇庆市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的市、县、区每人每年15-20元;
 其他地区每人每年10-15元。缴交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及其他组织。缴交数量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及其他组织符合《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履行植树义务而未能履行的适龄员工人数(含企业主、个体户业主)。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事业单位、敬老院、福利院免征义务植树绿化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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