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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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林业厅粤价[1999]173号 |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按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加倍缴纳。 |
(1)山区类型的县(市、区)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相关附件:
委管局/直属单位
省直单位
地市发改局(委)
国家及省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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