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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5 11: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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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收养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98

对外国人的收费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收取外汇。

(1)收养申请手续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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