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 |
省政府 |
营业额 |
1%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省物价局粤价[1998]300号 |
由各级社会文化管理部门收取。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取消、降低和变更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8]30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决定(粤府函[1998]451号),取消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50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变更收费内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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