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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门----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5 11: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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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

省政府

营业额

1%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省物价局粤价[1998]300

由各级社会文化管理部门收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取消、降低和变更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8]30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决定(粤府函[1998]451号),取消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50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变更收费内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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