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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部门—进口货物滞报金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5 10: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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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进口货物滞报金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货物到岸价

0.5‰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93

起征点为1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293号

海关部署: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海关系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执行(见附件一)。
    二、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收海关监管手续费办法》(执行二)。
    三、进口货物滞报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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