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日·件 |
0.8~8 |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号 |
贵重物品如文物、精密仪器、金银制品及其他价值极高(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管的,1个月内每日每件按其价值(以海关估算为准)的0.16%收取,1个月以上、3个月内每日每件按估价的0.32%收费。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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