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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部门—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5 10: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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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日·件

0.8~8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

贵重物品如文物、精密仪器、金银制品及其他价值极高(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管的,1个月内每日每件按其价值(以海关估算为准)0.16%收取,1个月以上、3个月内每日每件按估价的0.32%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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