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费标准 > 行政事业性收费

海关部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5 10:49:51
字体: [大] [中] [小]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800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

在备案有效期(7)内,依权利人申请对备案情况进行变更、续展等均不再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1999]30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民政厅、国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暂按每证(含正、副本)10元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二、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和工商部门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定额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在定额收费标准下达前,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按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民福[1995]25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按省政府粤府办[1992]67号文和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3]112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收取。
 &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