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国务院 |
省水利水电厅、物价局粤水电水政字[1994]31号, 粤价 (2008)412 号 |
其他河道按分级许可管理权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不超过每立方米1.5元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 ||
1、许可管理的珠江河口 |
立方米
|
1.5 | |||
相关附件:
委管局/直属单位
省直单位
地市发改局(委)
国家及省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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