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费标准 > 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利部门—过闸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4 19:11:46
字体: [大] [中] [小]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过闸费

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

持有证明的军运、消防救护、防汛和水利工程运料船只及航道工程船只免收费。

(1)船舶

省政府

吨·次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