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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4 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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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国务院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 粤价[2002]9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89

我省称“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3]10号文和省物价局、水利厅、外经贸委粤价[1999]130号文规定执行。对农民免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1]6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贯彻国家有关减负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其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堤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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