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
国务院 |
|
|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 粤价[2002]9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89号 |
我省称“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3]10号文和省物价局、水利厅、外经贸委粤价[1999]130号文规定执行。对农民免收。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1]6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贯彻国家有关减负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其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堤围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