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全国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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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89号 |
对农民免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综[2003]8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综[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将审核处理意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1.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农业部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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