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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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95号 |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5]95号文执行。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5]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地面坡度5 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
发,开办经 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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