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份 35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综〔2011〕104号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小微型企业免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236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