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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8-12-30 17: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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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电力工程)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建安工作量

1‰

省物价局粤价费(1)[1994]48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复函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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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费(1)[1994]48

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申请收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报告》(粤电基[1994]070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你局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一。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管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