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电力工程)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建安工作量
1‰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4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复函
粤价费(1)函[1994]48号
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申请收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报告》(粤电基[1994]070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你局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一。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管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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