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促部门----对外经济贸易仲裁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8-12-30 16: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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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费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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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36号,国务院国函[1988]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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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236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明书费 (一)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每份30元。 (二)不可抗拒力证明书,按争议金额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800元。 经调查证实不具备条件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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