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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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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7号已废止,财综〔2009〕25 号、财综〔2010〕22号、财综〔2011〕42号,发改价格〔2010〕134 号 已废止 |
具体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执行。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进口石油原油按发改价格〔2010〕134 号规定执行。 |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发改价格[2003]2357号(2003-12-31)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入境关系人)。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以下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按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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