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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部门—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粤价[2002]224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 时间:2008-12-24 10: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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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50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96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224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964号

国家统计局:
    你局《关于报请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统函[2001]2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已不能满足目前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考试所需的命题、题库建设维护、试卷(含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开支,因此,为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同意你局按照每人每科11元(两科22元)的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门向考生收取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费用后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你局收取的考务费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2]22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统计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2002年7月20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50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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