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
|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 |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文规定执行。 |
水政资[1995]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水利部所属各流域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1989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中关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应予补偿的规定,现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请遵照执行。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险灌排面积的稳定和发
相关附件:
委管局/直属单位
省直单位
地市发改局(委)
国家及省市发改委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