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检测费(南海区渔业船舶)
信息来源:
时间:2008-12-24 10: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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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无线电设备检测费(南海区渔业船舶)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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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无委、物价局、财政厅粤无发[1993]183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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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
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粤无发[1993]183号
各市、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7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规定,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无线电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的计算方法,其修正系数取值为1.3,因数取值为1.5。
二、考虑到公众移动电话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将基地站的频率占用费基数降低为100元;手机、车台(含集群通信系统的手机、 车台)每台每年交频率占用费120元。由香 港、澳门进入广东省境内的漫游无线电话机每部每年交频率占用费300元(港币)。
三、各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管理,接受财政监督,年终决算收入盈余部分上缴同级财政。
四、使用无线电设备违章者要处以罚款,处罚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5]105号文附件二规定执行(见附件二)。罚款按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