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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公路养路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8-12-24 1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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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公路养路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工字[1991]7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93]价费字17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1997年第32号令发布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和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4]545号文规定执行。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
[91]交工字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财政、物价、交通厅(局、委、办),驻各地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
    一九七九年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十多年来,各方面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期间,为加强养路费的使用管理,一九八七年,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但养路费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一直未作相应变动,很不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和新变化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必须制定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为此,交通部、财政部有关司局于一九八九年组成联合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拟稿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一九九0年召开全国交通规费征收工作会议对反复修改后提出的草案进行了跨行业的全国性讨论和修改。新的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原规定的征费对象、减免范围、征收办法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基本保持不变,而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变化较大的部分作了相应的个性和补充,特别是较好地考虑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施行的要求。因此,为健全法制、依法行政、按章征费,重新制定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特此发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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