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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化学品进口登记服务费 (计价格[1994]702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8-12-24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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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化学品进口登记服务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02

由国家环保局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化学品进口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
计价格[1994]702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的函》(环控[1994]19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加强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对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我国出口未曾在我国登记(除农药以外)过的化学品进行登记,可收取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比照国际同类收费水平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化学品登记收费的财务管理办法由你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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