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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科 | 85 | 省物价局粤价函〔2012〕4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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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函〔2012〕496号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商请调整我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知政函〔2011〕493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含3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收费标准由每科65元调整为每人每科85元(含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每人每科20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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