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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部门----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 (粤价函〔2012〕496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 时间:2008-12-24 1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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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85

省物价局粤价函〔2012〕496号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496号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商请调整我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知政函〔2011〕493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含3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收费标准由每科65元调整为每人每科85元(含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每人每科20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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