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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价费字[1992]401号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8-12-24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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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01号,省物价局粤价费(1)[1993]112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401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合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对部分纺织品出口配额实行招标制度。对中标者可按实际中标金额(折合人民币)的0.5%收取招标手续费。
    二、进出货物唛头代号每个十元。
    三、证件费
    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每份二十元。
    2、装船证每份十元。
    3、手工制品证书每份十元。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每份三十元;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每份十元。
    6、最终用户证明书每份十元。
    7、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每份二元。
    四、上述各项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六、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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