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高等学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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